才源律师事务所 Logo

广东医疗律师事务所

邓庆奋医疗律师团队 立足广东,以珠三角为核心,辐射全国主要区域

法律法规库

了解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,增强维权意识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医疗损害责任章

2021-01-01

《民法典》第七编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,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原则。

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

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。需要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,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;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,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。

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,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,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,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。

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:
(一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;
(二)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;
(三)遗失、伪造、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。

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

2018-10-01

该条例规范了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,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,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,维护医疗秩序,保障医疗安全,促进医学科学进步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等法律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,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。

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,妥善处理医疗纠纷,维护医疗秩序。

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,应当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及时的原则,实事求是,依法处理,化解矛盾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

2020-06-01

该法规定了公民的健康权利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义务,为医疗纠纷处理提供法律依据。

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,对病情、诊疗方案、医疗风险、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。

需要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,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,并取得其同意;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,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,并取得其同意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,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。
才源

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

邓庆奋医疗律师团队

18098285519
1340978774@qq.com
东莞市莞城街道兴塘社区美峰路8号广东智慧广电数字产业中心(新楼)1栋801室

办公地址

  • 广东东莞

    莞城街道兴塘社区美峰路8号广东智慧广电数字产业中心(新楼)1栋801室

官方微信

官方微信二维码

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

© 2026 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

粤 ICP 备 2026065995 号